一、监督检查对象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是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
(二)是否获得河北省《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CMA),并在认可、认证范围及有效期内;
(三)是否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人员、检测人员;
(四)是否在邢台市内有检测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场所、工作环境和设施、仪器设备;
(五)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河北省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是否有与检测服务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体系,保证检测数据的客观、公正、有效;
(六)是否取得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委托资质,开展的检测业务是否与委托的内容一致。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开展尾气检测的服务质量检查;
(二)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机构开展复查;
(三)对涉及尾气检测机构工作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调查处理;
(四)掌握辖区内尾气检测机构的数量、资质、业务范围、检测质量和业绩等情况,建立管理数据库。
(五)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自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依据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检查相关资料、检查检测场地及走访车主等形式进行检查。
(二)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定期考核、信息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等措施进行监督管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
(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组织实施检查。
(三)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情况,对基本情况和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步工作要求。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在尾气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尾气检测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于存在相关违规行为的尾气检测机构,一经发现,暂停其尾气监测业务,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尾气检测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