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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八)对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环境监测机构,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环境检测市场化进程工作目前处于起步阶段,待环保部及省环保厅相关规定出台后,相关制度建设将作进一步完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是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

(二)是否获得国家认证许可监督管理部门计量认证合格或河北省《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CMA),并在认可、认证范围及有效期内;

(三)是否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人员、检验人员;

(四)是否在河北省内有检验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场所、工作环境和设施、仪器设备;

(五)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河北省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是否有与检验服务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体系,保证检测数据的客观、公正、有效;

(六)是否在河北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开展的环境检测业务是否与备案的内容一致。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开展环境监测、检测的服务质量检查;

(二)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机构开展复查;

(三)对涉及环境监测、检测机构工作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调查处理。

(四)掌握辖区内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数量、资质、业务范围、检测质量和业绩等情况,建立管理数据库。

(五)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自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依据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检查相关资料、检查实验室及走访相关单位等形式进行检查。  

(二)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定期考核、信息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等措施进行监督管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

(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组织实施检查。

(三)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情况,对基本情况和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步工作要求。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在相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并造成一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环境监测机构和社会化检测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