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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十)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机关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规划环评编制机关。

二、监督检查内容

依法开展规划环评情况、规划实施的环境影响和所采取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项目环评倒逼、部门联动等手段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和规划环评单位依法开展规划环评;通过现场检查、跟踪评价、专家审查等方式督促规划环评编制单位和规划范围内的相关单位严格落实规划环评提出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

四、监督检查措施

事中监督检查措施:一是委托技术咨询机构组织专家对规划环评报告书进行技术咨询;二是召集相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规划环评报告书进行审查。其中专家人数不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并从市环保局设立的环评审查专家库内相关专业和行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事后监督检查措施:不定期对各地执行规划环评情况进行检查。对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督促规划编制机关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实施五年以上的产业园区规划,督促规划编制部门组织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

五、监督检查程序

事中监督检查程序:

(一)材料送审。规划编制机关在规划(草案)报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批前,将规划环评及相关材料报送市环保局组织技术审查。

(二)受理。对符合审查条件的规划环评,市环保局予以受理并告知规划编制机关。

(三)审查。市环保局受理规划环评后,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代表采取会议等形式对规划环评进行技术审查,提出审查小组书面审查意见,必要时可组织参会人员进行现场踏勘。

(四)转送审查意见。市环保局委托技术咨询机构对根据审查小组意见修改完善的规划环评进行审核,市环保局出具转送审查意见的函。

事后监督检查程序:不定期对各地规划环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事中监督检查处理:审查小组认为规划环评符合或基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视为通过审查小组审查。审查小组认为规划环评存在重大缺陷,需要重新进行审查的,经审查小组一半以上成员签字同意,该规划环评应当经修改后重新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环评不予通过:①依据现有知识水平和技术条件,对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的程度或者范围不能作出科学判断的;②规划实施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环境影响,并且无法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或者减轻对策和措施的。

规划编制机关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事后监督检查处理: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办理其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

规划实施区域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的,暂停审批该规划实施区域内新增该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对规划实施区域内基础设施未按规划要求如期建成的,暂停审批该规划实施区域内除循环经济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