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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十一)对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购销、运输等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备案,第一、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许可审批,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备案。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行政许可(备案)主体的合法性;

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3.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4.市、县两级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受理、审核、审批、期限规范情况。

5.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有关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采用抽查方式开展工作的,抽查面不超过 2%/年。

2.组织开展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3.通过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

4.通过河北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检查。

5.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处理

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