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备案,第一、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许可审批,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备案。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行政许可(备案)主体的合法性;
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3.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4.市、县两级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受理、审核、审批、期限规范情况。
5.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有关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采用抽查方式开展工作的,抽查面不超过 2%/年。
2.组织开展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3.通过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
4.通过河北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检查。
5.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处理
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