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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十四)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推进环保行政处罚规范化建设,切实提高环保系统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根据有关规定,市环保局制定了《邢台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试行)》,对常见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细化、量化。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

二、标准规范

《邢台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试行)》,对常见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进行了细化、规范。

《邢台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试行)》,可以在市局官网“执法信息公开”中查阅。

三、有关措施

(一)市环保局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市本级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各县(市、区)环保局可以根据《邢台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试行)》,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根据情况,适时予以修改完善。

(三)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