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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十四)对全市公安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全市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和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医疗所(安康医院)和公安机关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各级公安监管部门和各公安监管场所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所保障情况。警力配备是否达到公安部最低配备标准,基础设施有无安全隐患,监控、囚车、电网、通信、报警装置、消防设备等装备能否正常使用,被监管人员给养费和基本医疗是否按标准落实。

(二)监所勤务运行情况。是否做到所领导24小时在所带班,巡视监控等勤务是否按市公安局要求进行,民警直接管理监室是否落实,女性及未成年人是否实行集中关押、专押专管,民警是否坚守岗位并认真开展工作。

(三)监所安全管理情况。是否严格执行出入监区、过渡管理、安全检查、放风管理、重点人员管控、生产劳动管理、被监管人员一日生活、被监管人员双人安全轮值、应急预案演练等制度,是否严格执行入所健康检查、每日巡诊、定期消毒、药品管理等制度,监内有无“牢头狱霸”行为。

(四)监所规范执法情况。是否严格执行收押、提讯、押解、会见、送物、出所等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保障,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械具、禁闭室是否规范,械具和禁闭使用的对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被监管人员财物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存在高价销售商品、自费加餐等问题。

(五)监所教育感化情况。是否制定教育感化工作计划,是否落实入所教育、集体教育、个别教育、社会帮教、心理矫治、出所教育等规定。

(六)监所贯彻落实各级公安机关和上级业务指导部门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现场检查。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采取突击检查、通知检查、蹲点检查、分片包干等方式到各公安监管场所开展检查指导。

(二)网上巡查。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依托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公安监所基础信息管理系统、监控指挥系统等实战平台,对各公安监管场所执法管理和基础设施情况进行网上抽查和视频巡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日常检查。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结合日常业务工作对各公安监管场所进行检查。

(二)专项检查。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针对公安监管场所发生事故、重大事件或信访投诉等情况,进行调查处理;针对某方面突出问题,开展专题调研。

(三)开展有关活动。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根据上级工作要求和工作实际,部署有关主题活动,推动工作开展。

五、监督检查程序

实施网上巡查时,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监内管理教育情况等进行检查。

检查结果向有关公安机关、公安监管场所进行反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各级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和公安监管场所建立检查工作台账,对检查情况进行登记。

六、监督检查处理

督促有关公安机关和公安监管场所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危及监管安全和执法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立即进行整改;确因客观条件制约的,应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要求。

(一)对辖区范围内监管场所的业务检查情况定期进行通报。对普遍存在的倾向性问题,适时组织专项整治。对基层难以解决的问题,在深入调研论证后报告或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政策予以解决。

(二)检查结果作为监所安全预警等级划分和等级评定的依据。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突出执法问题的,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三)对没有按期完成整改任务或屡次不落实整改的,影响监所安全和严格执法的,有关监所列为后进所予以挂牌整顿。

(四)违反规定处理涉案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六)违反规定采取行政、刑事强制措施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申请人的;

(八)泄露申请人个人信息,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

(九)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二)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十三)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四)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执法过错引起国家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