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 公安局 >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公安局
公安局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十五)爆破作业许可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爆破作业项目相关单位(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单位、安全评估单位、安全监理单位)及人员

(二)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爆破作业项目是否依法依规和必要的爆破作业活动;

(二)爆破作业项目相关单位资质条件及作业人员资格等级、作业范围等;

(三)爆破作业合同、安全评估合同、安全监理合同有效性、规范性、合法性、合理性;

(四)安全评估单位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的安全评估报告;

(五)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存放安全措施是否得当。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公安机关全程跟踪与巡查相结合、单位互查与自查相结合和社会监督的监管模式,及时发现各种安全隐患、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四、监管检查措施

(一)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堪查,核实方案、报告内容数据的有效性、准确性;

(二)督促、指导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加强对监督检查对像的日常检查;

(三)公示爆破作业活动用社会监督来督促爆破作业依法依规安全作业;

(四)公布举报电话、网站(电子邮箱)、来信来函等通讯方式等,广泛收集各种举报投诉信息。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深入爆破作业现场实地检查、指导,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当场提出或核发通报(整改通知书)等形式提出整改意见;

(二)严格检查单位、人员资质条件,核对现场核查数据与方案报告内容的准确性,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诉行政投诉方式;

(三)及时收集、处置群众举报、投诉信息,组织相关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作业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相关单位予以整改;

(二)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和违法犯罪案件,依法组织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三)凡存在未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规定,应当给予变更、降级、撤销(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的》依法予以变更、撤销(吊销)或依法报请上级公安机关予以落实;

(四)对涉及公安机关监督部门和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交由纪委、督察等部门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