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查处类型和范围
(一)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2、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3、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4、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二)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的;
3、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4、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
5、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6、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7、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资料的;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三)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2、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
3、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4、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5、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6、迟报统计资料的;
7、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二、案件查处方式
统计违法违纪案件以市、县(市、区)统计局直接查处为主,交办督办或专案查办为补充。
直接查处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依法进行处罚。
交办督办的案件,由市统计局向相关县(市、区)统计局下发案件交办函或督办函,并抄送当地人民政府;如遇重大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必要时由市统计局组成专案组以专案的方式查办。
三、案件查处程序
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共分四个环节,即立案、调查、处理、结案。
(一)立案
1、立案的条件。通过统计报表审核或统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认为确有违法事实存在并依法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可以立案;经上级统计部门转办的案件,可以立案;经举报并经初步调查确有违法事实的,可以立案。
2、立案的程序。承办人到市统计局政策法规科领取并填写《邢台市统计局立案审批表》,报经主管副局长审核同意后报局长签批。
3、立案的时限。自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交办的统计违法案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现场检查发现或者需要立即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可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二)调查
1、调查的主要步骤:
(1)制作调查方案,明确调查重点;
(2)现场调查出示执法证件;
(3)制作调查笔录。
2、调查的具体要求:
(1)被调查对象有二人以上的,应分别进行调查,每次在场的被调查人只能有一人,无关人员应责成其回避;
(2)调查时如涉及有关弄虚作假的具体指标,有关数据应力求准确无误;
(3)调查人员对自己掌握的案件材料不得轻易泄露,对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和其他证据材料应当保密;
(4)在调查统计人员时,对其在岗身份应进行确认。并要调查其统计工作年限、文化程度、统计职称及持证上岗情况;
(5)调查取证尽量取得原物,对复印的证据材料应由被调查单位加盖公章或由有关当事人签名,并注明出处。
(三)处理
处理阶段有三个环节:一是告知;二是听证;三是处理。
1、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下发《邢台市统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听证。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在作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公民二千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要求听证的,需在统计执法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3、处理。
(1)销案。据调查,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证据不足,或者违法事实情节轻微,依法不应追究法律责任的,即行销案;
(2)作出处理。据调查,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由市统计局下发《邢台市统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进行处理。
(3)追究刑事责任。违反统计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结案
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应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处理完毕,并由具体办案人员填写《结案》,报市统计局法规处备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按规定报经批准,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四、案件查办考核
市统计局将统计执法工作纳入对市局相关科室(单位)及各县(市、区)统计局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存在办案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的,对有关部门进行约谈、通报;存在过错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党政纪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