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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二)司法鉴定登记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人和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人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

 (三)所属司法鉴定人执业的情况(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遵守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年度监督检查与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相结合,执业检查与投诉调查相结合。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司法鉴定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市司法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每年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年度执业考评、年度审核登记工作。

(四)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投诉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对司法鉴定人和机构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二)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司法鉴定机构报送有关材料,可以调阅被投诉人有关业务案卷和档案材料,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核实情况、收集证据,可以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资质评估,对司法鉴定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二)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建立司法鉴定人诚信档案,对司法鉴定人进行诚信等级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三)通过年度执业考评和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予以公告。

(四)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执业不合格的司法鉴定人和机构,发放整改通知书。情节严重的,报请省司法厅给予行政处罚。

(五)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投诉调查结果,作出如下处理:

1、被投诉人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移送有处罚权的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被投诉人违法违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训诫、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

3、投诉事项查证不实或者无法查实的,对被投诉人不作处理,并应当将不予处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对于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通报被投诉人住所地或者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鉴定协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投诉处理结果记入被投诉人的司法鉴定执业诚信档案;

5、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年度将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于涉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处理结果,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六)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被投诉人履行处罚、处理决定,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