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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四)对市中心指派或安排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案件进度、服务态度和质量、  
 

一、监督检查对象

接受市中心指派或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有关社会组织的法律服务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案件进度、服务态度和质量、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旁听庭审、审查案件卷宗、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征求办案机关、受援人对法律援助人员履行职责情况以及服务质量的意见和建议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对重大疑难、涉及群体性事件、重大社会影响以及其他典型案件旁听庭审。

2、对市中心指派或安排办理的所有案卷卷宗进行审查。

3、调查、走访办案机关。

4、在结案后向受援人发放《法律援助案件满意度调查表》。

5、组织专家对已办结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质量评估。

五、监督检查程序

法律援助机构发现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存在服务或质量问题,以及不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根据情况提出改正意见或更换法律援助人员或报告司法行政机关做出相应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终止或者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

(二)向当事人收取财物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收取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律师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按照律师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违法执业给受援人造成损失的,其所在的法律服务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