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下达市级投资计划的项目,包括续建项目、新开工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拟建成项目是否按照计划形象进度要求推进,并如期实现竣工投产;在建项目是否完成年度投资计划任务;新开工项目是否按年度投资计划要求如期开工建设。
(二)各类项目是否及时、如实填报项目进展、投资完成、存在问题、对策建议等情况,并及时上报。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建立项目进展报告制度,项目建设单位按投资计划要求上报项目进展和投资完成等情况;
(二)市发改委结合上报情况开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项目监督检查要先行制定科学的检查方案,通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选择检查对象;(二)下发通知;(三)听取介绍;(四)查阅台帐;(五)实地勘察;(六)面谈询问;(七)情况汇总;(八)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执行投资计划差的单位,以及发现弄虚作假,以瞒报、谎报等方式填报项目进展情况的单位,采取调整、收回、扣减下达资金或停止安排后续资金的方式予以惩戒,并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