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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九)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和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二)制度建设情况;

(三)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业情况;

(四)持证上岗情况;

(五)服务态度;

(六)其他应当依法监督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采取公证案卷评查、质量考核、满意度测评等方式进行;

(二)组织开展公证质量检查工作,确保每年至少二次。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查阅公证案卷。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积极协助调查、检查,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市司法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涉及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行为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可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等措施予以纠正。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