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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财政票据发放、使用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领用财政票据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使用财政票据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违规收费或罚款问题;

2、是否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财政票据使用记录记载是否齐全;

3、是否按规定填开财政票据,票面所开金额与收取金额是否一致;

4、是否存在混用、串用、代开财政票据的行为;

5、是否存在使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性收费的行为;

6、是否按规定及时清理、登记、核销已使用的财政票据存根,并妥善保管;

7、是否存在擅自印制、买卖、转让、转借、涂改、伪造、销毁财政票据的行为;

8、是否存在丢失财政票据现象,如有丢失,是否按规定及时申请作废,并向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备案;

9、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10、是否存在违反政府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向检查对象询问情况,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资料,运用查询、查账、复核等方法进行检查,经批准可向与检查对象有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和对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日常检查程序: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对照用票单位所持的《财政票据领购证》核定的事项,按下列程序进行检查核销:

1、审核单位已用票据的收入金额和款项性质;

2、确认应缴、已缴、未缴财政专户和国库的资金款项;

3、核实票据开具和结存数量;

4、检查票据使用有无违规;

5、检查填开的收入项目和标准是否合法;

6、已用票据加盖“已核销”戳记;

7、结报核销的空白票据,剪去收据联上的“监制章”字样;

8、核定票据购领数量。

(二)专项检查、重点抽查程序:

1、检查(抽查)准备阶段:明确检查任务,配置检查力量,制定检查方案,下达检查通知书。

2、检查实施阶段:调查基本情况,检查内部相关管理制度,审阅会计资料并核查相关资产,收集检查证据,填制检查工作底稿。

3、检查处理阶段:提交检查报告,征求检查对象意见,审理检查报告,下达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跟踪执行结果,检查资料整理归档。

4、每年按一定比例重点抽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有财政票据违法违规行为的被检查单位依法作出检查结论,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河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对未发现有财政票据违法违规行为的被检查单位作出检查结论。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