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绩效评价的对象包括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和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按照预算级次,可分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
二、监督检查内容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
(二)绩效评价标准主要使用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等。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和公众评判法等。
(三)开展绩效评价结果要撰写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基本概况、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评价结论及建议。
(四)财政部门应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财政部门可予以表扬或继续支持;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达不到绩效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财政部门可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当根据情况调整项目或相应调减项目预算,直至取消该项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五、监督检查程序
绩效评价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
(二)下达绩效评价通知;
(三)确定绩效评价工作人员;
(四)制订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五)收集绩效评价相关资料;
(六)对资料进行审查核实;
(七)综合分析并形成评价结论;
(八)撰写与提交评价报告;
(九)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