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 人社局 >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人社局
人社局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三)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为促进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确保行政处罚公平、公正、合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冀政〔2010152号)要求,结合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一般、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证行政处罚行为的公正性和合理性,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对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进行了重新修订,详细制定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经政府同意后公布,作为全市人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具体内容已在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布,网址:www.hext.lss.gov.cn

三、责任分工和有关措施

(一)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省厅公布的标准规范内,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二)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可在一定范围内自由裁量的处罚事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执法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执行。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要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四)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进行修改或调整的,应及时报省人社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