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
(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
(三)企业法制机构建设情况
(四)企业总法律顾问和法律顾问履职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自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不定期对监管企业执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书面通知企业开展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执行情况自查;
(二)企业根据通知要求开展自查,形成情况报告及相关材料,并报送市国资委;
(三)市国资委成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小组开展检查;
(四)对执行情况符合相关规定的企业,检查结束;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企业,要求企业按规定进行整改;
(五)企业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市国资委;
(六)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资料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包括要求企业开展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情况自查,并向市国资委提供情况报告及相关材料。市国资委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符合相关规定的,检查结束。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企业按规定进行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限时整改。未按时整改或整改未达要求的,责令其继续整改,直至达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