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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六)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事项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核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用人单位及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用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年度执行情况,主要核查用人单位年度劳务派遣经营状态、是否在非“辅助性、替代性、临时性岗位上派遣员工、是否与派遣员工劳动合同期限低于两年、是否存在违法派遣员工、是否同工同酬等相关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劳务派遣工作专项检查,其中:劳务派遣用人单位不低于50%,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抽查面不少于30%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每年3 31 日前劳务派遣公司提供上年度经营情况;

(二)平时对经营行为有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三)不定期开展劳务派遣监督检查专项行动;

(四)用人单位进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核查年度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执行情况材料,现场核查企业用工和派遣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 人;

(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作出如下处理:责令当场改正;责令限期改正;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通报相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社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