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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为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监管,特制订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本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

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规定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年度审查方式。

四、监督检查项目

1.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2.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3.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的;

4.非法颁布或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5.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6.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7.重大变更事项不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的;

8.其它违犯法律法规政策事项的。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日常办学不规范、年度审查不合格的民办学校,敦促限期改正,到期整改不合格的,将暂停或撤销其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