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监管,特制订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本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
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规定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年度审查方式。
四、监督检查项目
1.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2.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3.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的;
4.非法颁布或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5.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6.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7.重大变更事项不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的;
8.其它违犯法律法规政策事项的。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日常办学不规范、年度审查不合格的民办学校,敦促限期改正,到期整改不合格的,将暂停或撤销其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