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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管  
 

为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从业人员的资质;

2、提供就业信息是否真实有效;

3、是否有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中介服务行为;

4、有否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中介许可证;

5、有否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行为;

6、服务场所是否明示许可证、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退费标准、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

7、人力资源中介服务许可证年审情况;

8、有否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检查:每月对所有人力资源中介机构不少于1 次,每次检查不少于2 名工作人员;

2、专项检查:每年对所有人力资源中介机构不少于2 次,每次检查不少于2 名工作人员;

3、每年一次对所有人力资源中介服务许可证年检。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用工单位进行上门或电话核实就业信息的真实性;

(二)现场对劳动者询问是否扣押证件或押金等;

(三)查看场所内悬挂证照、服务项目是否完整有效;

(四)发现有用工单位或劳动者投诉举报的,立即责令其改正;

(五)对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立即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并责令改正。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现场检查人力资源中介机构职业指导和人力资源服务情况;

(二)接举报投诉电话或信件,立即前往检查;

(三)年度审核人力资源服务服务许可证。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准备工作,制定检查方案;

(二)持有效证件进行执法检查,工作人员不少于2 人;

(三)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检查包括:从业人员资质、就业信息的真实性、服务是否规范、有否扣押证件押金、悬挂的证件是否完整有效等方面;

(四)对检查存在问题的当日以书面形式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五)对违反《就业促进法》、《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列》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六)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行年审制度,对年审不合格的取消中介服务许可证。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根据《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未取得或者伪造《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责令停止活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涂改、出租、转借、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收回证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年检不合格继续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4)提供虚假劳动力供求信息的,责令改正,退还收取的费用,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5)为劳动就业证件不全的求职者和证明文件不全的用人单位进行人力资源服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按介绍人数处以每人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6)为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按照每介绍一人处五千元罚款,并吊销其《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7)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按介绍人数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8)采取欺诈、胁迫或者暴力等手段进行人力资源服务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9)超越批准的业务范围进行人力资源服务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10)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由财政、

物价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二)对未达到管理和服务规范要求的,责令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当场改正或者下达限期整改意见书;

(三)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较多且尚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不予通过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