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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十)职业培训定点培训机构监管  
 

为加强对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联合认定承担职业培训任务的龙头机构(含协议整合培训机构),以及市本级国办、国有企业办、行业办定点培训机构和民办定点技工院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职业培训监管工作小组(市人社局、财政局相关科室组成),对批准开展的每期培训班进行不定期并不少于2次检查,查看培训机构教学进度、教学时间、教学内容与所提供的教学大纲、计划、课程时间安排表是否一致,以及培训学员到课率情况。

现场检查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出具培训抽查情况表,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三、监督处理措施

通过不定期检查,对培训机构违反培训规范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作出相应处理。

在抽查中发现有2次以上到课率不足70%、擅自改变教学进度、私自停止培训等违规情况的,取消该班次申请培训补贴资金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