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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十)监管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市属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及对外担保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企业贯彻执行国有产权转让、划转、增资扩股、市属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及对外担保监管制度的情况;

(二)企业是否建立健全了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及内部决策程序执行情况;

(三)企业是否存在越权审批、随意下放审批权限,未按国有产权监管规定处置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情况;

(四)企业国有产权公开转让及改制企业增资扩股进场交易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与重点抽查、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定期检查。每年1月底前,企业将上年度执行国有产权管理制度资产报告报送市国资委。在此基础上,市国资委组织对重点企业、重点事项进行重点抽查。

(二)专项检查。市国资委根据日常国有产权监管工作中发现的线索,对涉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问题进行专项检查。

    四、定期检查程序

(一)书面通知各企业开展检查工作;

(二)各企业按照有关要求先进行自查,并对自查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形成书面自查报告;自查报告要全面、准确,实事求是地反映检查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自查自纠情况;

(三)市国资委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开展重点抽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市国资委组织力量到企业现场检查内控制度、相关方案、文件、财务会计凭证、董事会档案等。重点抽查、专项检查形成专项检查报告;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在全省国资系统内通报,并责令整改,若因此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发现的属于监管企业程序执行上的问题,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对检查中发现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问题,采取措施追回损失,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