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 商务局 >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商务局
商务局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八)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管对象主要包括发售单用途预付卡的品牌、集团以及规模以上企业,要求对其进行备案并进行监管。为了规范全市以上三种企业的发卡行为,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发售单用途预付卡的品牌、集团以及规模发卡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品牌、集团以及规模发卡发卡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二)备案企业是否遵守发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相关规定;

(三)备案企业是否遵守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四)品牌、集团和规模发卡企业是否对隶属的售卡企业疏于管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工作检查可以采取自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方式结合进行,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检查不少于备案企业的10%

(二)市商务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工作督查或者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市(县、区)商务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相关企业数据信息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应备案未备案等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存在的企业违规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等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市商务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自行组织或委托市县商务部门对属地企业执行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举报、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

(一)发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由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卡企业违反发行和服务相关规定的,由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已备案发卡企业违反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的,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已备案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相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对已备案发卡企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五)已备案发卡企业因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备案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上一条 (七)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下一条 (九)典当行业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