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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十四)对监管企业领导人员选任及履职表现管理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及领导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领导班子政治素质、经营业绩、团结协作、作风形象等方面情况。

(二)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领导人员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事中事后全面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考察推荐

1)民主推荐。召开民主推荐大会。参加人员:集团公司班子成员,机关各部门正、副职人员,子分公司正职人员和部分职工代表。

2)发布预告。根据民主推荐情况,确定考察对象,发布考察预告。

3)个别座谈。听取大家对考察对象的具体评价意见。谈话人员范围为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及需要延伸考察座谈人员。

4)征求意见。主要征求驻企业监事会对拟任考察人选的意见;征求纪检监察部门对拟任考察人选的意见。

5)综合评价。向市国资委主要领导汇报综合考察情况后,撰写考察材料。

(二)任前公示

1.拟提任人选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籍贯、参加工作时间、政治面貌、学历、工作简历、现任职务、拟任职务。任前公示由市国资委党委负责,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科具体承办。

2.任前公示期间,指定专人负责受理来信、来访、来电等工作,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记录整理,编号登记,确保不遗漏散失。

3.任前公示期间,如有反映问题的,根据反映问题的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对于反映问题内容空泛、线索不清或组织上已经调查并掌握情况的,经分管领导同意,不再进行核实。

对于所反映问题不影响使用,或是反映学历、学位、出生年月、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方面问题的,由公示对象所在公司党组织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书面报市国资委党委。

对于所反映问题如存在可能影响使用的,由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科提出核实建议,经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同意,由干部考察组调查核实。

(三)考核评价

1.每年2-4月份,对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综合考评。

2.主要事项:制定考评方案;印发考评工作通知;组成考评组;实地考核前的各项准备;召开总结述职测评大会,进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征求意见;带回有关材料(领导班子工作总结、个人述职报告、考核登记表)。

3.根据测评、谈话等情况,确定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评等级和等次,形成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评情况报告,向各企业主要负责人反馈考评情况。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任前公示。

(二)考核评价。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任前公示结果的处理

1.任前公示结束,没有反映问题的,按照有关程序办理任职手续。

2.任前公示期间,如有反映问题的:

1)经调查核实,所反映问题失实,或查无实据的,按照有关程序办理任职手续。对公示对象本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2)经调查核实,反映问题属一般缺点、不足,不影响提拔使用的,按照有关程序办理任职手续,并向其本人指出,要求改正。

3)经调查核实,反映问题基本属实且影响使用;或在职工群众中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可能存在影响使用的问题,虽一时难以查清,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经市国资委党委复议,分别作出暂缓使用、不予使用的决定,问题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考评结果的运用

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

根据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结果,提出改进意见建议。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以适当方式表彰奖励;结果为“良好”的,进行勉励;结果为“一般”的,限期整改,并进行适当调整;结果为“较差”的,进行组织调整。

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以适当方式表彰奖励;结果为“称职"的,进行勉励;结果为“基本称职”的,指出问题和不足,限期改进,视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调整;结果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的,不再继续聘任或者免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