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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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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监督检查  
 

国土资源系统实行区、县(市)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事项。市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对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对县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县级部门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国土资源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监督检查程序是根据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指示制定方案、组织实施、发现问题、提出建议、督察整改、汇总上报、整理归档。

四、监督检查措施

市、县国土资源局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处理

在对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使行政执法活动监督检查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追责,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依规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向同级或者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