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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检查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是国土资源部门对采矿权人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一项监督管理事项。年检工作由国土资源部统一领导。市级部门是组织实施年检工作的主体,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年检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监督与检查,负责向省厅报送本辖区的年检总结,负责市、县两级的职责分工和工作安排。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邢台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的所有矿产企业(不含地热、矿泉水)。其中,新设立的采矿权人,上半年投入生产的,参加当年度年检;下半年投入生产的,参加下一年度的年检。

二、监督检查内容

1.采矿权人在矿区范围内依法开采情况、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及“三率”情况、督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及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实施情况。

2.矿产开发利用方案或年度开采设计实施情况、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及产品流向情况、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转让情况、采矿权抵押、冻结、查封情况、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缴纳情况、依法填报统计报表、资料情况和采矿权标识牌设立情况。

3.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情况、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纳情况等。

4.矿山企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情况。

5.矿山企业依法履行矿产资源补助费、矿业权价款缴纳情况。

6.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分的履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年检实施机关在收到采矿权人提交的年检材料后,组织相关部门对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联合会审,审查结果以纸质会签的形式落实。

在资料审查的基础上,应对本行政区内的应检矿山进行联合检查。检查人员除包括机关相关科室人员外,应吸纳矿产督察员参加,矿产督察员的督察记录和意见应作为矿山企业年检的重要依据。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年检实施机关在年检中发现采矿权人有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的、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年检的、弄虚作假或所提交的年度报告及有关资料内容明显失实的,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建议原发证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二)市级年检实施机关在年检工作结束后,应将年检结果向采矿权人通报,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年检结果。

五、督检查处理

对于需整改及不合格的采矿权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发现涉嫌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年检工作人员违反本通知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者侵害采矿权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