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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十五)对所监管企业所属企业改制方案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市政府授权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监管企业及全资控股子公司。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企业改制、重组、上市、联合、兼并、合资、合并、分立、新设、解散、申请破产等行为的规范操作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重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上级统一部署,进行重点检查;对研究决定的相关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每年抽查比例掌握在30%左右,及时上报或通报监督检查情况。

四、监督检查程序

检查前制定检查工作方案,下发相关通知,明确检查内容和方法,检查时可听取企业实施情况介绍,进行质询,查阅、摘录、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召开相关人员座谈,核实情况等。检查工作结束后,形成检查报告。

五、监督检查措施

1.及时掌握国有企业改革重组上市等相关工作实际情况;

2.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3.以问题为导向,及时指出相关工作措施和建议。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不同情节作出相应处理:

1.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2.对有违纪、违法情节的,依据有关法规进行整改;

3.采取通报方式进行警示、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