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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十六)信访事项及其督查督办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市政府授权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市属监管企业是否按规定认真履行登记、受理、告知、答复等工作职责。

(二)市属监管企业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是否符合国家信访规定。

(三)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四)是否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电话监督检查

(二)发函监督检查

(三)实地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确保信访事项及时进入程序、得到处理。

(二)对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进行催报、督办。

(三)对办理信访事项工作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建议。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确定监督检查的内容。

(二)通过电话、发函、实地等三种形式开展监督检查。

(三)提出监督检查意见或建议。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信访条例》规定,对信访事项办理工作,作如下监督检查处理:对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通过口头或书面等形式及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