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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四)矿产督察  
 

一、监督检查对象

矿业权人(探矿权人、采矿权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矿业权人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法定义务履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聘任国家级和省级矿产督察员进行督察。

四、监督检查措施

听汇报、看资料、查现状、提问题及整改意见、报告主管部门。

五、监督检查程序

前期准备、现场督察、发督察意见、跟踪检查整改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针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报告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