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典当经营许可的典当行及分支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符合情况;
(二)企业变更符合情况;
(三)企业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典当管理办法》有关法律的规定;
(四)典当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五)典当企业是否存在许可证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信息系统监管;
(二)市、县(市、区)商务部门日常检查;
(三)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各企业按时上报经营数据和相关信息;
(二)以抽查方式开展现场核查,对不规范经营企业进行现场整改;
(三)对典当企业开展年检工作,对不合格的企业责任限期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对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年审:受省商务厅委托对取得典当经营许可的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日常监管:对典当行及分支机构日常经营情况进行监管,如有违规情况,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