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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十八)对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完成情况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完成情况,并披露与业绩考核有关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自查、专项审计检查以及日常调度督导等方式。检查监督全覆盖。

四、检查程序

1.企业自查;

2.市国资委审核检查;

3.日常调度督导。

五、监督检查措施

通过企业自查和专项审计等手段,检查企业执行业绩考核结果的情况,对不合规企业要求予以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影响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的企业,要求企业在30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成,并以书面形式报市国资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