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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八)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冀政〔2010152号)要求,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和《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冀国土资发〔20128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了作为我市国土资源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

三、有关措施

(一)邢台市国土资源局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执行。

(三)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集体会审制度、行政处罚裁量监督制度、行政处罚裁量责任追究制度等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