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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重点项目年度计划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纳入全市重点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包括前期项目和在建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各县市区、市直部门是否按照市重点年度计划要求按期完成项目推进任务,是否完善服务于市重点项目的制度,是否优先保障市重点项目的用地、资金等需求,是否加强项目实施的进度管理。

(二)前期项目是否按年度计划的形象进度要求按步骤和时间节点推进;计划开工项目是否按年度计划要求如期开工建设;续建项目是否完成年度投资计划任务。

(三)各类项目是否按月、按季、按年及时、如实填报项目进展、存在问题、对策建议等情况,并及时上报邢台市重点建设项目信息管理系统。

三、监督检查方式

总体原则采取自查、互查、抽查方式进行,或者以上方式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项目列入市重点项目年度计划后,项目单位按要求将进度报于县重点办,由县重点办对项目进度进行汇总后汇报,主要是月报、季报、年报。

(二)对计划开工项目与续建项目定期进行现场实地调研,前期项目定期听取业主汇报实施进度。

(三)每年组织两次全市重点项目观摩活动,对各县市区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建设内容、要素利用等进行督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项目业主按要求定期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项目所在地政府、市直有关单位负责审核有关情况,再由市重点办牵头,各县(市)区发改委、重点办配合进行调研,对项目进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考核优良的县市区、项目,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适当资源配置奖励和财政资金奖励。

(二)对前期工作进展滞缓的前期项目、不能如期开工的计划新开工项目、投资完成和形象进度严重滞后的续建项目,报经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后,依法收回已配置的要素资源,取消其市重点项目资格。

上一条 (三)初步设计审批监督管理
下一条 (五)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