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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二)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与竣工验收许可事项监管  
 

为督促已办结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与竣工验收许可项目手续规范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特制订以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防空地下室审批与竣工验收许可申请人(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新建民用建筑是否按规定办理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与竣工验收许可;

(二)防空地下室设计建设面积是否达到应建面积;

(三)防空地下室设计建设面积未达到应建面积的,是否按规定标准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四)提供的审批申请资料是否真实、有效。

(五)项目是否按批准的文件进行设计;

(六)项目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建设;

(七)是否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抽检巡查、社会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原件校验申报资料;

(二)现场巡查项目。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在项目竣工备案竣工验收时对缴纳易地建设费的项目进行复核;

(二)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竣工验收时对照人防工程设计文件进行监督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未按规定办理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手续不修建或者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逾期不修建的,应当按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应按照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标准,按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处罚;

(二)经复核实际建设防空地下室不满足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按照有关规定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擅自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并不经过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不向人防部门备案,按规定标准、按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处罚;

(四)建设单位使用的防空地下室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暴波活门、空气过滤吸收器等人民防空工程防化设备,其生产企业没有相应资质,不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生产、安装。防空地下室的防护防化设备不按施工图设计文件,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安装,按规定标准、按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处罚;

(五)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况的,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