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省政府令〔2003〕10号),邢台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乡规划领域行政管理相对人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需要立案查处的,依法调查取证、作出处理决定。现制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守法情况的监督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城乡规划系统行政管理相对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城乡规划系统行政管理相对人遵守有关城乡规划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需要查处的城乡规划系统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根据工作要求,组织、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通过专项检查、联合检查、抽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二)查处违法案件。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健全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完善相关机制;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重点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检查、抽查、联合检查;落实岗位责任制,提高行政执法的效能;建立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加大工作力度。
(二)设立并向社会公布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信箱、网站、电话、传真等举报渠道,依法受理城乡规划系统行政违法行为举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行政处罚程序和处罚文书格式;落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公正、文明、严格执法。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工作要求确定监督检查内容;制定监督检查方案;下发监督检查通知;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对检查的结果进行梳理总结;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督促整改落实。
(二)受理投诉举报;需查处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实施行政处罚决定。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出如下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处以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吊销资质等级证书;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
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