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特制订以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设施及人防工程改造、拆除审批申请人(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提供的相关审批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有效;
(二)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设施及人防工程改造、拆除是否按照批准内容补建或补偿;
(三)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设施及人防工程改造、拆除在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超越批准范围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抽检巡查、社会监督。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设施及人防工程改造、拆除项目审批完结后,及时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每个项目建设期内检查不少于1次;
(二)根据计划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巡查;
(三)对未按要求补建或补偿的项目及时通报,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相关单位按照通报要求整改完成后,及时反馈并进行复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实行工程现场与防空地下室工程档案比对检查;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造、危及人防工程安全施工、拆除、报废、侵占人防工程的,按规定标准、按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处罚;
(三)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况的,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