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管理,规范中介服务行为,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特制定以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中介审图机构资质等级及是否在资质允许范围内承接业务;
(二)参与审图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开展审图业务的场所、主要设施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是否制定质量管理体系等一系列配套制度;
(五)已完成的业务在程序、内容、质量、格式等方面是否符合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每年开展一次全面检查;
(二)根据投诉举报不定期开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实行全面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制度。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在我市开展服务的中介审图机构应于每年12月30日之前,对本年所完成的业务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
(二)市人防办在中介机构自查的基础上,及时选派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认真查阅档案资料,并随意选取1-2个在服务期限内完成的项目进行质量核查;
(三)检查应形成书面报告,自检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主管业务科室提交报告。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已完成的业务在程序、内容、质量、格式等方面不符合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由人防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改。
(二)年度投诉达到3次的,由人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提出整改意见;年度投诉超过3次的,上报省级人防主管部门,并提请给予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