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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四)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管  
 

为加强对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管理,规范中介服务行为,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特制定以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中介审图机构资质等级及是否在资质允许范围内承接业务;

(二)参与审图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开展审图业务的场所、主要设施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是否制定质量管理体系等一系列配套制度;

(五)已完成的业务在程序、内容、质量、格式等方面是否符合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每年开展一次全面检查;

(二)根据投诉举报不定期开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实行全面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制度。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在我市开展服务的中介审图机构应于每年1230日之前,对本年所完成的业务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

(二)市人防办在中介机构自查的基础上,及时选派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认真查阅档案资料,并随意选取1-2个在服务期限内完成的项目进行质量核查;

(三)检查应形成书面报告,自检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主管业务科室提交报告。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已完成的业务在程序、内容、质量、格式等方面不符合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由人防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改。

(二)年度投诉达到3次的,由人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提出整改意见;年度投诉超过3次的,上报省级人防主管部门,并提请给予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