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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四)城乡规划督察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通知》(办字〔200816号),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由市政府向各县市区政府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市政府授权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市城乡规划督察员办公室设在邢台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现制定城乡规划督察制度:

一、督察检查对象

各县市区政府。

二、督察检查内容

各县市区政府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工作

三、督察检查方式

驻点督察、(定期或不定期)巡察督察、专项督察、专案督察、驻点和巡察督察相结合等方式

四、督察检查措施

开展城乡规划督察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列席派驻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城乡规划制定、调整和实施的各种会议;

(二)调取、查阅和复制派驻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城乡规划制定、调整和实施的有关资料;

(三)进入涉及督察事项的办公场所、建设项目的现场调查了解情况,进行勘测;

(四)利用派驻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办公信息系统获取督察信息;

(五)利用遥感动态监测发现督察线索;

(六)要求派驻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就督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书面解释或说明;

(七)向派驻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相关人员调查询问情况;

(八)向派驻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发《督察员建议书》;

(九)跟踪《督察员建议书》、《督察意见书》的落实情况;

(十)约谈派驻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

(十一)向有关部门移送违法违规案件;

(十二)向本级政府报告督察工作和重点督察事项,并提出处理建议;

(十三)设立、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有关违反城乡规划的投诉和举报。

五、督察检查程序

发现督察线索后,搜集相关证据,核实有关情况,提出整改要求,制发《督察员建议书》和《督察意见书》,并督促、监督下级政府落实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的问题未纠正或纠正不到位,可约谈政府负责同志、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或报告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