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及相关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检查相关企业是否取得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范围内承接人防工程设计业务;
(二)检查人防工程设计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及提供服务质量情况;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人防设计资质证书、人防设计人员执业证书,有关工程设计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等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人防工程设计情况开展日常监督监查;
(二)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三)针对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展开现场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人防工程设计机构应接受市人防办的监督,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设计项目质量评价结果由市人防办定期予以公布;
(三)市人防办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方式,对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监督检查记录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和检查人员签字确认。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市人防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许可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设计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等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2.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3.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范的行为。
(二)市人防办对违法违规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活动的许可资质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上报省人防办建议发证机关撤回其许可资质;
(三)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提出注销许可资质申请,经批准后交回资质证书:
1.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申请延续的;
2.依法终止经营活动的;
3.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四)市人防办应掌握设计单位信用档案信息,对设计单位受到处理、处罚等情况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五)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人防设计许可资质证书,一经发现,上报省人防办,取消许可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