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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燃气、供热经营企业监管  
 

为加强城市燃气、供热管理,规范燃气、供热企业经营行为,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河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邢台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燃气经营企业和供热经营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是否符合燃气、供热企业经营许可所要求的各项条件和标准,安全设施、设备是否齐全,罐、站等设施是否符合国家规范;注册资本金、技术力量是否达到相关标准;是否存在经营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燃气、供热方面的强制性标准及规章制度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监督检查;

2.重点时段专项检查;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各县(市、区)燃气、供热管理部门在对燃气经营企业、供热经营企业监督检查时,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企业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各县(市、区)燃气、供热管理部门对取证燃气经营企业、供热经营企业加强事后监管,市建设局对县(市、区)管理部门后续监管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加强监管工作。

五、监督检查程序

1. 市、各县(市、区)燃气、供热管理部门应当对燃气经营企业、供热经营企业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市、各县(市、区)燃气、供热管理部门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对燃气经营企业、供热经营企业实施监督检查。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意见应形成书面记录,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后归档,并反馈给企业。

2.专项检查是针对某一专门事项开展的检查,可由当地燃气、供热管理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上级燃气、供热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其程序与日常检查相同。

3. 市、各县(市、区)燃气、供热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问题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1.限期改正;

2.处以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吊销或者注销许可证;

5.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