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拍卖企业及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拍卖经营许可的拍卖行及分支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符合情况;
(二)企业变更符合情况;
(三)企业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拍卖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五)拍卖企业是否存在许可证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信息系统监管;
(二)市、县(市、区)商务部门日常检查;
(三)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各企业按时上报经营数据和相关信息;
(二)以抽查方式开展现场核查,对不规范经营企业进行现场整改;
(三)对拍卖企业开展年检工作,对不合格的企业责任限期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对拍卖行及分支机构年审:受省商务厅委托通知取得拍卖经营许可的拍卖行及分支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对拍卖企业进行日常监管,如有违规情况,责令企业整改,并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依法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