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及相关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检查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取得人防工程监理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范围内承接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二)检查企业市场行为是否规范,抽查企业监理过的工程有无质量问题;
(三)检查人防工程现场监理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及提供服务质量情况;
(四)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人防监理资质证书、人防监理人员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等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五)进入被检查单位及其所监理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六)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人防工程监理情况开展日常监督监查;
(二)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三)针对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展开现场检查;
(四)人防工程监理单位监督实施不良行为记录管理。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人防办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由市人防办半年进行一次公布,并上报省人防办;
(三)人防部门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方式,对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提供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许可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人防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取消其许可资质,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申请延续的;
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人防监理许可资质证书的;
3.非法转让人防工程监理业务的;
4.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人防工程监理活动的;
5.故意损害建设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利益的;
6.年检不合格,经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7.依法终止经营活动的;
8.法律法规明确应当取消资质的其他情形。
(二)市人防办对监理单位受到处理、处罚等情况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三)人防工程监理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一经发现,上报省人防办,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许可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