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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二)房地产企业资质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房地产企业贯彻执行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针对房地产企业开展日常定期和不定期执法检查;

(二)根据省建设部门要求,针对房地产市场状况,布置开展房地产领域的专项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对全行政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日常检查的基础上,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开展专项检查和执法检查;

(二)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的执法检查;

(三)开展专项检查和执法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跟踪服务等方式,实施监督检查。对房地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两名以上有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对开发企业的监督检查,应当将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记入开发项目手册;

(四)负责记录核验和办理项目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工作,市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各县市区建设部门协调此项工作。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及其项目现场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企业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应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有关人员的资格证书、职称证书,人才市场的托管证明和养老保险金的缴纳情况;

(二)企业应提供有关符合资质等级的业绩文档、满足相应资质等级和注册资本的财务档案,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资料;

(三)网上电子系统和企业申报资质的符合性检查;

(四)在企业开发经营中,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履行房地产项目开发中的相关职责;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和20143月新执行的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执行情况;

(六)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其他行为。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在事中监管中,发现房地产企业和人员存在问题的,必须立即叫停,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发现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要求各县(市)区建设部门不予核准开发手册;

(二)在房地产企业获得开发资质以后,市建设部门对开发项目给予公开,要不定期进行项目后续监管督查。对监督检查结果给予公开。对不按要求开展后续监督检查,组织工作抽查,抽查情况以通报形式予以公布;

(三)监督检查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在监督检查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工作人员有关纪律规定进行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建设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房地产企业和人员存在问题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符合撤回、撤销、吊销与注销情形的,依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办理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