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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以及《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出租等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

(四)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六)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七)对施工现场安装、使用的起重机械及其出租单位、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作为重点抽查内容。

监督人员可采用抽查、抽测现场实物,查阅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管理资料,询问现场有关人员等方式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提供有关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抽查;

(三)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

(四)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将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记入动态记分管理系统,并向社会公布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不良信息。

五、监督检查程序

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程序:

(一)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

(二)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督人员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安全生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移交局稽查大队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对抽查中发现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