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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五)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原煤、配煤及洗选、型煤加工产品经销等活动的煤炭经营企业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向煤炭经营企业了解有关执行煤炭法律、法规、规章、煤炭产业政策和行业标准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二)煤炭经营企业应配合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煤炭经济运行动态监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煤炭购销合同执行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煤炭产业政策、行业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经营企业依法经营以及备案、年度报告情况开展抽查。煤炭供应保障具有支撑作用的经营企业,对主要煤炭购销合同履行等情况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各类煤炭经营企业均应在有资质的社会征信机构建立企业及法定代表人的信用记录。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煤炭经营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向社会征信机构开放,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并通过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对违法失信行为予以公示。

(二)对发生违法失信行为的煤炭经营企业,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煤炭经营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向社会公示。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企业提交书面材料;

(二)现场查看企业;

(三)对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或个人予以公示。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煤炭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备案或备案内容不真实,备案内容发生变化不按规定告知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或报告内容不真实,不按规定报告煤炭购销合同执行情况或报告内容不真实,不配合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由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二)用于煤炭经营的储煤场地不符合合理布局要求,或在煤炭装卸、储存、加工和运输过程中未采取必要措施、造成周边环境污染的,由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三)销售不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标准商品煤的,由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四)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的,由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上一条 (四)市重点项目年度计划监督管理
下一条 (六)非统调发电企业发电量计划调控目标执行情况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