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人防工程符合使用功能,督促落实使用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和《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特制订以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进行人防工程维护;
(二)工程是否按照设计用途使用;
(三)是否存在降低人防工程防护功能的其他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抽检巡查、社会监督。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对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定期检查。
(二)对检查内容中涉及问题予以通报;
(三)相关单位按照通报要求整改完成后,及时反馈并进行复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使用,按照“平时利用其他人防工程未向人防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以及危害人防工程及设施安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等的处罚”的行政处罚程序处理:
(一)工程隶属单位或实际使用者没有落实维护管理责任,拒不履行维护管理和安全使用义务的;
(二)工程使用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整改后仍不能消除的;
(三)工程隶属单位或实际使用者存在破坏人防工程结构和安全防护功能的行为,拒不改正的;
(四)利用人防工程从事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及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其他原因导致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条件灭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