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建设工程参建责任主体单位、人员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包括下列内容:
(一)抽查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五)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三、监督检查方式
以有计划的随机抽查、抽测为主的方式进行。主要包括:
(一)对在监工程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二)对在监工程进行集中巡查(暗访);
(三)针对工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质量常见问题等组织专项检查;
(四)对县(市、区)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层级督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日常监督检查
1、制定监督工作计划,确定监督的重点内容,包括监督抽查、抽测的项目、种类和次数;
2.按计划抽查工程参建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抽查工程有关质量文件和技术资料,抽查工程实体质量。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3.督促工程参建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存在的问题,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
(二)集中巡查(暗访)、专项检查和层级督查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安排和具体工作要求;
2.抽查工程参建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抽查工程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抽查工程实体质量。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3.对检查情况、存在问题汇总并通报;
4.督促工程参建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存在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整改结果。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经监督检查发现工程中存在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参建单位立即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情节严重的向上级机关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二)加强对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以及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项目管理人员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培训;
(三)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