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人防专项资金使用安全到位,规范收支管理,根据人民防空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人防专项资金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等情况;
(二)人防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三、监督检查方式
报表审查,实地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成立专项资金检查领导小组;
(二)根据当年预算批复人防专项投资资金、使用资金,开展人防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抽查工作;
(三)对全市1/3家单位开展内部审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每年初提出全年专项检查计划,报办党组审定;
(二)实施专项检查,取得原始凭证,编制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四)草拟专项检查报告,征求被检查对象的意见,被检查对象在收到报告后及时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五)出具专项检查报告,下达被检查单位;
(六)督促被检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整改意见,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存在的问题,责成有关部门纠正并相应扣减补助;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人防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规定追究法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