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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九)建筑节能工作检查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节能减排、大气污染防治等工作部署,依据《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省住建厅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建筑节能工作涉及的建设单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设计、审图、施工、监理、建材生产等企业,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情况;

(二)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情况;

(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情况;

(四)绿色建筑标准执行和绿色建筑创建情况;

(五)建筑节能执法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全面自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方式进行,即由各县(市、区)住建部门组织自查,再由市建设局组织对各地进行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组织专家查看项目现场、查阅相关资料和实施相关检测。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建设局印发监督检查通知;

(二)各地组织自查,报送自查报告;

(三)市建设局组织抽查,反馈检查情况和建议;

(四)市建设局印发监督检查通报;

(五)对监督检查进行后评估。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督导问题整改到位;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向当地主管部门下发《行政执法建议书》,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检查情况作为各地节能减排等工作目标考核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