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 发改委 >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发改委
发改委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承接市级下放的价格管理权限机关的监督  
 

    市物价局将各县(市、区)辖区内的政府办乡村、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价格、小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热力出厂价格、销售价格及相关收费、城市客运出租车运价、城市公共汽车票价等管理职权下放至各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放权不放责”的要求,市物价局应加强对接受授权机关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县级价格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实施的价格管理事项是否超过下放的范围、权限;

(二)实施价格管理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是否擅自收费;

(三)是否按要求对管理事项情况和结果进行备案和报告;

(四)实施价格管理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

(五)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六)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价格管理的情况;

(七)实施价格管理的程序是否合法;

(八)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职责;

(九)建立和执行实施价格管理工作制度的情况;

(十)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市物价局每年至少一次对县级价格管理机关的价格管理行为进行监督,方式主要有:

(一)听取汇报;

(二)开展物价系统依法行政考核,对价格管理机关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三)对价格管理实施情况进行综合检查;

(四)对有关价格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市物价局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市物价局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实施价格管理的监督。

市物价局有关业务科室对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管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价格管理中的违规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

市物价局法制机构负责对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管理活动进行法制监督。

市物价局有关业务科室、法制机构实施指导监督,应当制作书面记录。 

市物价局对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实施价格管理活动的监督结果作为对其工作考核的内容。

五、监督检查措施

市物价局在实施监督中发现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有违规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六、监督检查处理

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价格管理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向当地政府提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调定价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调定价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调定价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调定价决定的;

  4.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5.在受理、审查、决定调定价事项的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6.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7.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调定价申请理由的。

8.实施价格管理,擅自收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