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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二)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管  
 

全市物价系统对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的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市物价局负责本级收费单位的监管。为切实做好收费监管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管对象

市本级依法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

二、监管内容

(一)收费单位是否按规定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

(二)收费单位是否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实施收费;

(三)收费单位的收入、支出情况,具体收费项目的收入及金额变化情况。

三、监管方式、措施和程序

(一)建立收费台账制度。详细记录收费单位名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相关信息。

(二)认真落实价格收费公示制度。收费单位应在显著位置对本单位执收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建立收费报告制度。每年3月底前,收费单位应按照收费管辖权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收费情况,详细说明各项收费标准执行情况、收费总额及其变化情况和原因分析、收费单位收入支出情况、收费项目及标准公示情况、收费票据使用情况、上一年度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内容。

(四)建立完善收费政策跟踪评估制度。根据《河北省价格政策跟踪评估办法》(冀价政调[2014]6号)的规定,每年选取几家重点收费单位,进行政策跟踪评估。

(五)建立收费单位诚信档案,加强收费信用体系管理。

四、监管处理

对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之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以及随意扩大收费范围、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收费票据使用不规范等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加查处;对情节恶劣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违规单位,予以公开通报。